李柏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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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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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水电改造胜诉案

发布者:李柏良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7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KX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四川挺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雍X。

第三人:深圳市B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XX。

原告刘X与被告成都KX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X家居)、雍X及第三人深圳市B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BX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良,被告KX家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宋X,被告雍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深圳B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KX家居、雍X共同向刘X退还水电改造费12000元;2、判令KX家居、雍X共同赔偿刘X36000元;3、诉讼费用由KX家居、雍X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刘X通过“土巴兔”装修平台找到了KX家居,双方于2019年8月31日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KX家居负责对刘X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以半包的形式进行装修,水电改造亦由KX家居负责。合同签订后,KX家居派其项目经理雍X负责刘X房屋的装修,以及水电改造。2019年9月6日,KX家居入场,案涉房屋水电改造时,KX家居、雍X并未告知刘X所布电线只有两根线,即只有火线和零线,未布地线。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质检发现,案涉房屋水电改造的电线里只有火线和零线,雍X谎称刘X的房屋属于老房子,没有地线,所以就没有布地线。但刘X明确表示当初水电改造布线时雍X并未告知所在小区没有地线,况且小区住宅正在进行供电改造,也应当预留地线。刘X提出65平方米的房屋,花13000元改造水电,连地线都没有,非常不满。KX家居的一个自称李总的人在微信群里明确表示给刘X带来的不便是失误,发生以上问题是监管不力,并亲自落实及时安排处理。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质检发现案涉房屋所穿的地线是50cm半截断线,毫无用处,要求KX家居、雍X重新开槽排布地线。2019年10月26日,雍X在微信群里以极不耐烦的态度、逾期表示只有两件房屋穿不进去,会找工人将地线全部装进去。2020年1月10日,第三次质检发现案涉房屋中仍然没有地线与第二次质检结果一致。刘X对此非常不满,找到KX家居,要求给个说法,但KX家居称水电改造与公司无关,是雍X的个人行为,既不负责赔偿,也不退费。由于KX家居、雍X接连欺诈刘X,事后又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刘X无法正常入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起诉来院。

KX家居辩称:KX家居没有从事水电改造,根据合同约定不包含水电改造,而且KX家居在合同上面也明确提示了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与工人私下签订合同并交接费用,所以说合同中间所产生的一切瑕疵不应当由KX家居承担。

雍X辩称:当时雍X的客户建议交由“土巴兔”平台并估价,当时客户说私下改造,因为雍X只是介绍人,并没有全程参与,具体的改造雍X并不清楚,因为业主对电工不熟悉,所以将款项转给了雍X,雍X只是中间介绍人。

深圳BX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民事答辩状》,辩称:1、刘X与KX家居签订装修合同,深圳BX公司并非签约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深圳BX公司无需就装修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损失承担责任;2、深圳BX公司已严格按照《土巴兔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或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刘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权证、《证明》、KX家居在“土巴兔”装修平台截图,拟证明2019年8月31日签订合同,水电改造由KX家居负责,雍X系KX家居的项目经理,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与案涉房屋是同一间房屋;2、《收条》、《零钱通明细》,拟证明刘X已经支付了水电改造的费用,雍X代KX家居收了该款项,因为是扫码支付,所以没有显示对方账户;3、“22栋装修”微信群部分聊天截图、雍X在微信群中于2019年10月26日发出的语音、“土巴兔”装修平台A**质检报告、水电到账截图、《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拟证明:雍X代收的水电改造12000元,KX家居表示已经收到该款,KX家居与雍X多次欺诈刘X,先谎称小区没有地线,后谎称案涉房屋装了地线,第三次谎称只有两间房子没有装地线,但三次质检均被检查出来整套房屋均未安装地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案涉房屋的施工布线不符合国家标准,在第三次质检后,KX家居与雍X明确表示仍然要收费,既不退费,也不赔偿;4、微信聊天截图、责任书、刘X与雍X聊天截图,拟证明因KX家居承认水电改造有他们的责任,所以找了高总,高总表明水电改造原则上不合格,既然不合格所以KX家居就提供了责任书,对水电改造进行质保,但是刘X当时不懂法律,发现责任书上面盖章的公司名称与KX家居的名称不一致,刘X以为变更了公司名称,所以对公司不太信任,所以说不质保,经过委托律师查询,两家公司是不同的公司,KX家居并没有更名;5、“土巴兔”订单、质检证据,拟证明:质检程序是合法的;6、“土巴兔”装修平台的第三方质检小丁微信聊天截图、小丁微信语音文字整理资料,拟证明:质检案涉房屋的地线是假地线,是50cm的断线,案涉房屋只有火线、明线,没有地线;7、退货订单,拟证明由于案涉房屋未安装地线,导致热水器无法安装,只有做退货处理,案涉房屋至今无法居住;8、证明文件,拟证明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早已接通地线,雍X所称小区没有地线,是欺诈刘X;9、装修过程中和装修后的照片对比图,拟证明:第一次质检的时候就可以进行弥补,但之后均没有有效的安装地线。

KX家居围绕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刘X知晓没有安装地线,刘X刚开始说同意整改,后面又表示不需要整改,公司表示说督促整改,最开始的时候是可以整改,且双方损失较小,但刘X表示不整改;2、报价预算表,拟证明:KX家居与刘X签订的装修合同里面不包含水电改造;3、施工变更项目单,拟证明:在合同的项目上增加或减少都会在施工项目变更单中体现,而在该份项目单中并没有增项水电;4、《承包合同》,拟证明:KX家居与雍X系合作关系,雍X并不属于KX家居的员工;5、平台截图,拟证明:水电的进度款8180元并非刘X所支付的12000元的水电改造款,平台没有收到过该12000元的款项,公司也没有从平台上收到过该款项,水电进度款8180元是合同金额40900元的组成部分,总的工程款分为5次支付,每次都为8180元;6、《收条》、水电材料清单,拟证明:12000元的水电改造费用是支付给电工以及购买材料,KX家居没有收到过该款项。

雍X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深圳BX公司围绕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土巴兔服务合同》,拟证明:刘X与KX家居、雍X之间的纠纷与深圳BX公司无关。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刘X基于房屋装修需求通过深圳BX公司开发的“土巴兔”装修平台A**找到了在该软件平台上注册的KX家居。

2019年8月31日,KX家居(乙方)与刘X(甲方)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地点为浣花北路一号成堪院22栋3单元8号;工程造价为40900元;双方商定采取半包的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工程有效期限90天,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6日;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KX家居50%的工程款,金额为20450元;甲方于隐蔽工程验收后3日内支付给KX家居45%的工程款,金额为18405元;甲方于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支付给KX家居5%的工程款,金额为2045元。且KX家居在《施工合同》的第五页加大、加粗注明“本公司严禁施工人员代收工程款项,否则后果自负”字样。上述合同签订后,刘X与KX家居工作人员在KX装饰精品报价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及施工项目变更单(以下简称变更单)上签字确认,预算表及变更单上均未载明水电改造项目。

2019年9月28日,雍X向刘X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刘老师水电改造费12000元。次日,刘X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向雍X支付12000元。

KX家居公司的员工、监理张攀、高总、雍X、赵XX与刘X及其妻子建立“22栋装修”的微信聊天群。根据该群消息显示:2019年10月8日,雍X称“你叫物业来看你那里没有地线,电工进场跟你说了的”;刘X回复称“我打电话问了,现在没有地线,马上电力公司就会留地线,你们施工明知道楼下在改电线却不把地线预留出来;物管告诉我的,我们供电全改,改成一户仪表的,会加地线的。”;10月23日,刘X称“墙面不开槽了,线能穿的就穿,穿不动的就算了!只要不影响我以后正常使用”;10月26日,公司监理称“现在施工的全停了,地线问题整改合格为止,必须业主、土巴兔建立和我司验收合格进行下一步施工”;雍X语音称“现在我问他们的下面新改的线路也不得加地线的,我就加地线嘛,我的上门费那你就认了啊,说良心话”;公司员工称“明天上午我到场,一起检查,合格了再做,本来明天我都安排满了的,但是这个事情是大事,必须规范做,按照标准做”;雍X语音称“你们啥意思,我那天喊了电工来,只有两个插座没加了,客户说不要在墙上开凿,本来他那就没得地线那样子,你说的要加就加嘛。那停就停嘛,那你自己过来做,我不想做那家单子了”;10月28日,刘X称“家里的插座就这样了,能穿的线就穿,穿不动的就算了。不要在墙上开槽了,谢谢”;雍X回复称“好的”;2020年1月14日,刘X称“雍X,我们家整个装修过程从头到尾,你是怎么忽悠我们的,水电工程骗我们3次,加了地线,加的什么,断节节线么?反复骗我们……”。

另查明,雍X系KX家居在“土巴兔”装修平台A**上注册的施工团队成员之一,职务为项目经理;刘X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

审理中,刘X明确其基于侵权主张权利。

刘X为证明其水电款项系KX家居收取,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提供了KX家居员工认可收到水电款项的聊天记录及平台水电进度款项已收的截图,KX家居经质证称,公司收取的并非是案涉的水电款项,而是合同约定里的进度款项8800元,是合同总标的款项的一部分,案涉的水电增项并未包含在合同中,系刘X私下委托雍X为其寻找电工做的私活,该款项12000元没有交给公司,公司员工的回复并未核实清楚,经核实后并非公司收取,而是雍X自行收取,其收取后也未交给公司,增量清单中也无该增加项,同时平台水电进度款截图也显示各项进度款的总和为合同总标的、未包含该案涉增项。雍X经质证后称,刘X向其询问公司做该项水电增项的价格后,认为过高不想通过平台委托公司处理,就私下委托雍X帮其寻找电工节省工程款项,且该案涉水电增项的款项12000元确实由其收取,一部分用于了购买材料款,一部分用于支付给电工,只剩下了一两千块钱。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合同与侵权的竞合情况,经刘X确认其起诉系基于侵权而非基于合同,则本院将围绕雍X与KX家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侵权故意,是否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关于侵权三倍赔偿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刘X称雍X几次告知其案涉房屋的地线问题已经解决,但最终均并未安装有效地线,存在欺诈行为,而雍X系KX家居的员工,KX家居应当与雍X承担连带责任。但刘X主张欺诈均系依据雍X口头告知,并无书面证据,故刘X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雍X欺骗已经安装地线的事实,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证据不足,刘X基于侵权要求雍X与KX家居进行三倍赔偿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退还水电改造费的问题。经各方确认房屋确实存在未安装地线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之规定,雍X未按照双方约定安装地线应当退还款项12000元,因KX家居并未收取该水电增项的工程款项也在合同中载明客户直接向施工人员支付工程款的,后果自行承担,故该项水电增项不能认定成为KX家居向雍X提供的服务,刘X要求KX家居退还该笔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X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雍X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退还水电改造费12000元;

二、驳回刘X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刘X负担375元,由雍X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柏良律师,律师行业从业十二年。出生于法律世家,家族法律从业三十年以上。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3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