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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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二审胜诉案

发布者:李柏良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8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XX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女,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XX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视讯公司)因与上诉人张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XX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08元予以退回。

李柏良律师,律师行业从业十二年。出生于法律世家,家族法律从业三十年以上。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3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