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柏良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8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XX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女,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XX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视讯公司)因与上诉人张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XX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0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