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伟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5日 1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73民初146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广州XX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XXXX。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原告与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XXX.X)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530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
行为;2.判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成品、半成品;3.判令被告销毁
所有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其他专业设备和工具;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调查、起诉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5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公证费、购买样品费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订书机(透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XXX.X)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涉案专利设计1。
被告答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2.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相同外观的产品巳经在国际知名的电影《火星救援》中公开了,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3.原告主张的部分合理费用、实际经济损失以及被告获利的具体数额均无证据证明,原告诉请金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5年X月X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订书机(透明)”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6年x月x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xx.x。涉案专利产品为装订文件用的办公用品,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为设计1立体图,指定设计1为基本设计,该产品的外壳和底座为透明材质。涉案专利设计1的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2016年x月x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公证书记载的货物中的订书机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设计1,经比对,原、被告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l的外观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见附件二。
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了(2019)粤广南沙第55212号《公证书》,显示被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登陆优酷网查看电影《火星救援》的片段,该片段的上传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该电影中曾出现一个订书机,被告要求以该订书机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庭审中,被告主张XXX显示电影《火星救援》的上映时间为2015年10月2日,并提交了若于张透明订书机的图片,主张系《火星救援》的发行商在2015年10月2日电影首映礼上发放给观众的礼物。经对比,被告认为优酷网电影片段中的订书机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原告认为通过视频不能整体观察对比文件的全部设计特征,无法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现有设计抗辩对比文件的图片见附件三。
被告还主张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
品,且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无效宣告请求费缴纳凭证;
关于合理开支和经济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请求由本
院酌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审查以下问题:1.被诉侵权是否落
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3.
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4.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本案中,涉案专利设计主要由底座、钉盒、压盖和盖盒组成,整体近似长方体,底座近似扁长方体,呈透明状,内部连接结构可见下方四角各有一个小凸起支撑,上面前段有长方形压钉垫片,底座上方为钉盒,由尾部近似U形的金属片支撑,钉盒上表面有一长条凹槽,钉盒上方为压盖,压盖尾部向右下凸出且下方轮廓有一弧形凹陷,盖盒为透明状,内部压盖可见形状基本为一长方体,尾部轮廓为一小段向下平齐后再向右下凸出的结构。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并结合原被告的比对意见可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1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异,构成相同,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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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问起=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二,司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本案中,被告主张现有设计对比文件的是(2019)粤广南沙第55212号《公证今》记载的优酷网中《火星救援》电影片段里出现的订书尺.哏毛公证书截图显示上述电影片段的上传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而XXX显示电影《火星救援》的上映时间为2015年10月2日,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火星救援》电影片段的上传公开时间是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由于早于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该电影中出现的订书机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将该对比文件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可见.二老并无实质性差异,故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至于被告另举证的合同、报价单和采购单等证据,不能证明袚告三的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捏涉案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以及被告的自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屁系、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鉴于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故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
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