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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周某、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沈欣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1日 7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欣,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周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0)湘0381民初1273号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或者依法改判由XXXX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担;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中,被上诉人许某提供的评估报告认定经济损失为20540元。但是,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了道路运输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车辆不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不应当支持其产生的停运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上诉人承担,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阅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保险合同中,被上诉人就免除被上诉人责任部分的条款未向上诉人说明该情况,也没有在投保凭证上不应当适用合同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许某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不合理,坚持一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保险公司辩称:对上诉人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坚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据此,因许某驾驶的豫07/C××××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总质量为3325千克、未达到总质量4500千克,故许某驾驶该车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性活动,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许某停运损失20540元,这并无不当;周某称许某的车辆不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不应当支持其产生的停运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XXXX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六条,属于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许某的营运车辆豫07/C××××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因本次交通事故停运而造成的损失20540元。因此,一审认为许某的停运损失20540元系间接损失并由周某负担,这处理不当;周某称许某的停运损失2054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周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

二、由XXXX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许某3971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许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账号:×××76);

沈欣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代理了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