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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沈欣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1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焦某2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焦某3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

上述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欣,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某、杜某、陶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判决,以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三上诉人与焦中德实际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要求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XX公司支付郭文清的5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XX公司应当向三上诉人予以返还该款;3.XX公司在直接向米鹤支付工程款时未按照三上诉人与米鹤签订的合同约定下浮15%结算,将工程款全额向米鹤支付,XX公司应当将擅自超额支付部分向三上诉人返还。4.XX公司通过割裂三上诉人与具体施工班组结算办法,自己直接决定支付工程款及数额,给三上诉人签协议时写明的多少,实际支付多少,该部分工程款应返还给三上诉人。5.XX公司针对本案全部工程款所扣得的税费及应扣没有扣的税费都应该全额向上诉人返还。6.XX公司不应将工程款中66万元支付给其公司代表刘守军,而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三上诉人。

XX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XX公司对对杜某、陶某、代某支付64000元并按工程款减少比例,重新调整上诉人的诉讼费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已认定136000元的电费已在上诉人应付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总额内,杜某、陶某、代某一方没有实际交纳该费用,是上诉人垫付,应在XX公司应付工程款总额中直接扣减。

杜某、陶某、代某答辩称,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建筑工程预算书》将涉案工程的电费作为工程款作出预算,XX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不予支持,且XX公司所称的是其垫付的电费,应予扣除,没有依据,应驳回其该上诉请求。

焦某1、焦某2、焦某3、张某答辩称,1.一审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正确。2.杜某、陶某、代某签订的价格预算书未与被上诉人协商确定,是杜某、陶某、代某和XX公司在焦中德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工程预算,根据合同相对性,不应对焦中德生效。

XX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诉争电费13.6万元应否从XX公司向代某、陶某、杜某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2.代某、陶某、杜某应否向原审第三人支付降水费60万元。关于焦点1,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建设工程预算书》将涉案工程的电费作为工程款做出预算,而XX公司称电费系其垫付,应予扣除,但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代某、陶某、杜某对未加盖印章的电费统计表不予认可,XX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费系实际施工人施工所产生。故XX公司请求电费13.6万元应抵扣工程款的意见不成,不予支持。关于焦点2,一审中,第三人提供的代某、陶某、杜某三人签名认可的“情况说明”,同意XX公司支付焦中德降水费110万元,证明该三上诉人认可了降水费的金额及焦中德所施工工程质量。虽代某、陶某、杜某未与焦中德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该“情况说明”与焦中德向三上诉人出具的“证明”及该三人向XX公司出具“保证书”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三方对案涉降水工程达成合意,代某、陶某、杜某与焦中德实际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按照约定,代某、陶某、杜某应向焦中德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审第三人支付降水费60万元。关于代某、陶某、杜某称上诉称XX公司不应向郭文清、米鹤支付工程款,相应工程款应向其返还的上诉意见,经查,XX公司向郭文清、米鹤等人支付的相关工程款等费用系经代某、陶某、杜俊和XX公司协商同意,且双方达成了《协议书》,故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支付工程的义务。故代某、陶某、杜某的该上诉意见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上诉人代某、陶某、杜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40元,由驻马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20元,由代某、陶某、杜某负担3950元。

沈欣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代理了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