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欣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6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欣,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汝南县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殷某
本院执行刘某与汝南县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20年09月02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殷某为被执行人。本院经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称,殷某系汝南县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独资公司)股东,其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未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金,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申请追加殷某为被执行人。
汝南县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殷某未提供辩称意见。
本院查明:
(一)刘某与汝南县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民终3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汝南县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10日支付货款10万元,所欠余款刘某予以放弃。
(二)2021年04月26日,刘某依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民终30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汝南县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08月27日,作出(2021)豫1727执84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
(三)汝南县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该公司于2018年09月11日成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金2500万元,股东殷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出资不详,企业年审财务报告不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汝南县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公司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部分范围内、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追加殷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殷某为被执行人,对汝南县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