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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欣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6日 2099人看过 举报

2021-09-26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欣,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客观事实是双方之子是好朋友,两人伙同他人在赌场非法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资金受到损失,李某顾及两人儿子的关系,应陈某要求才出具的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不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做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陈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双方之间认识,打条的时候李某到忆江南饭店找的陈某,如果不认识是不可能找过去的。在2018年11月12日第一次庭审的时候,陈某陈述说李某是修路盖房子的,如果不认识不可能了解这些情况,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中称其出具的欠条是其儿子与陈某之子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所形成,针对其主张的事实,一审法院将其作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上蔡县公安局,经该局调查,并未发现所涉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李某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某出具的欠条中载明了欠款的金额、还款时间、逾期还款利息等,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李某虽称该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欠条出具后,其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其在历次庭审答辩中也未陈述过向陈某索要欠条的事实。针对双方争议的事实,综合双方举证情况,陈某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李某所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结果正确。

综上,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欣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代理了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紫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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