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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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

发布者:沈欣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和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欣,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XX服装店

原告郑某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XX服装店(以下简称XX服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XX服装店的经营者王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日起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LPR的标准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驻马店市××城区××路中段迅达鞋城东门5号经营一家鞋店。被告从原告处进货。201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刘阁王伐欠38000元叁万捌仟元正”。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22500元货款,剩余15500元货款至今未偿还。诉讼中,原告述称被告又支付了5000元货款,并减少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10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日起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LPR的标准计算)。

被告XX服装店辩称,原告起诉货款数额属实,同意还款现在无力还款,要求分期还款,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在驻马店市××城区××路中段迅达鞋城东门5号经营一家鞋店,该鞋店无字号。被告XX服装店多次到原告处进货,截止2017年2月7日,被告进货金额累计为38000元,被告的经营者王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刘阁王华欠38000元叁万捌仟正2017年2月7号。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27500元,剩余105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告的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XX服装店在原告郑某购买货物并支付货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依约应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在出具欠条后至今仍拖欠货款10500元未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05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被告应自出具欠条之日(2017年2月7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2021年4月2日)计算利息损失,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XX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支付货款105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日起计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XX服装店负担。

沈欣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代理了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