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欣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异议人(案外人)尤某,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沈欣,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曹某与河南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尤某对本院查封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小区尚东名筑小区3号楼西单元8层西户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尤某称,贵院查封的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尚东名筑3号楼西单元8层西户系其于2013年12月9日支付完全部274400元价款后从河南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其系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故请予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尤某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年12月9日,尤某与河南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尤某以274400元的价格购买河南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路与××路交叉口尚东××小区××楼××单元××西户。其后,尤某支付完全部房款。
2020年7月21日,本院在办理曹某与河南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豫17民初40号民事裁定,对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54套房产予以轮候预查封。
另查明,尤某针对首封上述房产案件所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1日作出的(2020)豫0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判令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本院认为,尤某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经与河南X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完全部合同价款,其对上述争议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中止对该房产执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小区尚东名筑小区3号楼西单元8层西户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