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北

金自林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95043949点击查看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恩施**皮革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20年01月19日|9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恩施&&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答辩状(再审程序)

答辩人:恩施&&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

答辩人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求法法庭采纳。

一审、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所涉标的已于签订该合同前抵押给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置、转让。

1、2013年11月29日,恩施&&皮革有限公司与恩施市清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公司向清源公司借款500万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等费用。于2013年12月2日办理了机器设备抵押登记。备案登记注明了抵押的机器购买发票编码。到期未还,双方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2日。

2、2014年3月20日,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联合体向&&皮革公司贷款1亿元,期限3年。&&公司用其机器设备等实物作抵押。抵押登记表载明抵押设备82套,并附有抵押清单。由于&&公司未按期还款,双方对贷款进行了展期,并于2017年4月26日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3、2015年11月4日,刘斌向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0万元,由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2000万元。&&公司向农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附有抵押物清单。

恩施&&皮革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债权申报阶段,分别登记了清源公司、农商行、农发担保公司债权申报,三债权人同时主张了以机器设备为抵押的担保债权。由于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人有三家,且办理抵押登记有先后顺序。管理人和上述三家抵押权人一起共同现场确认了各自抵押的机器设备,重复抵押的以先办理抵押登记的优先,并由管理人和三家担保权人共同签字确认。至此,可以确定&&皮革有限公司已经没有未抵押的机器设备。

二、北京**公司与&&皮革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2016年3月28日,北京**公司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将租赁物(机器设备)出售给**公司,**公司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同时&&公司再将机器设备租回,并向**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同期限届满,由&&公司支付100元留购价款,所涉机器设备所有权全部由&&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公司支付了租赁物价款2500万元。

1、《融资租赁合同》附表载明的租赁物及其他设施设备,属于抵押给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公司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置、转让。

2、退万步讲,即使租赁合同有效,&&公司支付了部分租金后不能按约定继续支付租金,**公司向法院起诉,由生效判决确认了&&公司应付剩余租金,且**公司收取了&&公司留购价款。依约定本案所涉的机器设备已经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只能对所欠的租金主张权利。且**公司已经对其剩余租金在管理人处作为债权予以申报,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三、本案租赁合同的实质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在诉讼中,**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财产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公司主张取回权的机器设备。该抵押合同说明了融资租赁合同所涉标的实际所有权人仍为&&公司。&&公司只是对其借贷关系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而**公司的抵押登记后于清源公司、恩施农商行及恩施州农发担保公司。

四、**公司主张取回权实际上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而另一方面又依据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在管理人处申报债权且已确认,相互矛盾。

综上,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如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仅违背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会让&&公司丧失了生产所必须的基本生产资料,从而丧失了&&公司的重整基本条件,将会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根本利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恩施&&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

                        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金自林律师 (诉讼代理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 全站访问量

    112247

  • 昨日访问量

    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金自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