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5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住房进行装璜装修,被告支付装璜装修款。原告对房屋按约定完成了装璜装修,并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部分装修款。2018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装璜装修款8.2万元,约定于2019年1月1日付清。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均无理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讼诉讼请求。
金自林律师
发布者:金自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5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5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住房进行装璜装修,被告支付装璜装修款。原告对房屋按约定完成了装璜装修,并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部分装修款。2018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装璜装修款8.2万元,约定于2019年1月1日付清。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均无理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讼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