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9年12月16日|1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跨行汇款申请书(被告亲笔填写)及该行手续费收据充分证明,2016年2月25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借款12万元整的事实。
二、2018年3月25日,原、被告对借款事宜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款本金为12万元整,并约定:利息标准为年利率15%(即每年18000元利息)。该份借条充分证明被告欠原告12万元借款本金的事实。
三、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再次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12万元借款本金的事实。
四、2018年3月25日的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均可以证明被告在2018年3月25日之前支付的款项均为利息,且该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五、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