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9年12月19日|4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代理意见:
2016年12月7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整,同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共12个月,利率为每月3%,全部本息于2017年12月10日一次性还清。
2017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5日,共12个月,利率为每月3%,全部本息于2018年3月5日一次性还清。
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2万元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均无理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讼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