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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数量 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2日 8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乔某伙同他人通过冒充相关公司工作人员到乡村中以推广软件赠送礼品的名义骗取老年人手机号后出售获利26000余元。经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乔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律师观点】

1.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认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络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信息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属于于公民个人信息。

2.认定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当在全面固定数据基础上有效甄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信息一般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往往数据庞杂、真伪交织、形式多样。审判机关应当把握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标准。准确提炼出关键性的识别要素,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姓名等。对信息数据有效甄别。对包含上述信息的认定为有效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准确认定信息数量。

3.认定非法获利数额

对于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扣除成本的问题。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对于实践中需要资质的经营活动,行为人由于缺乏资质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通常会区分“违法所得数额”与“非法经营数额”,对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应当扣除成本。对于司法实践中根本不允许存在的活动,或者法律所禁止从事的活动,不应当再扣除成本。本案中,被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购买洗衣粉等成本不应当扣除,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得26000元的对价,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频频发生,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等呈益复杂的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侵犯公民个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所有主体都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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