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2日 8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系网约车司机,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向李某支付3000元车费,安排其驾驶车辆自威海到聊城运输毒品并向对方交付毒资,当日17时许,李某在返回威海某小区准备将毒品交付给刘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8克。经公安机关调取李某车辆运行轨迹,查明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2月24日,其多次驾驶车辆往返威海、聊城两地,运输毒品共计1600余克。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运输毒品1600余克,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8-10年,并处罚金2-3万元。
【审理结果】
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以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件点评】
辩护人依职权调阅全部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运输,虽然对1600余克的毒品数量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但是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运输毒品190余克的事实,符合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所以只能在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上寻找突破点。
经查阅全案8名被告人讯问笔录,仅仅在李某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警察到某小区指认被告人刘某的母亲住的地方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能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主犯的情节,并且本案主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被告人很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辩护人再次会见被告人时,重点对抓捕现场情况予以核实。确认该情节属实后,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公诉机关补充抓捕现场视频证据。经辩护人对该证据质证,认为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提供本案主犯非经常居住的场所并在带领公安机关到现场抓捕前对该主犯进行电话沟通,为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提供了有利条件,足以认定李某构成重大立功。
由于毒品犯罪危害性非常大,我国一直坚持高压打击的原则和态度,对于毒品类犯罪的处罚比较重。律师在开展辩护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依据立功的司法认定标准,争取为当事人认定立功、自首等情节,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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