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1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9月2日,张某乘坐桑某某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冷某某驾驶的鲁K×××**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右肱骨骨折。经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桑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冷某某承担次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永安XX公司为鲁K×××**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人。冷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
案件分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涉及受伤人员较多,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车辆未投保乘客座位责任险,所以应由车主承担对方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未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永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4896元、伤残项下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精神损害抚慰金92273元,共计9716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XX下各项损失85985.10元的30%即25795.53元,以上合计122964.53元;
二、桑某某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张娜剩余各项损失50189.57元
4年
1次 (优于73.43%的律师)
1147分 (优于79.34%的律师)
一天内
20篇 (优于97.7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