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0日 15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3年5月,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让其找人注册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带被告人吴某某以吴某某的名义办理电话卡,用其手机操作,以吴某某的名义在网上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并带吴某某线下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后将吴某某电话卡、营业执照等交给他人,非法获利6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被告人廖某某让其办理电话卡、注册公司、办理银行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伙同廖某某注册天津市众金贸易有限公司,并在友利银行天津分行开立尾号9948的对公账户,后将账户、U盾、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17950元及苹果14手机一部。
经查,上述银行账户违法犯罪资金4811598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8起,涉案金额190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23年8月21日、7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初期否认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被告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廖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廖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追缴被告人廖某某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79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吴某某苹果14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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