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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区别

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0日 15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廖某明知上线让其介绍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介绍被告人吴某开立银行账户,并交付给他人,该银行账户进项资金400余万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件金额190余万元。经辩护人审查案卷,认为被告人廖某只在开户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没有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结果:被告人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对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然提供“卡”、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就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共同犯罪人可以是共同实现诈骗行为,也可以是通过设置不同分工达到诈骗敛财的共同目的,帮助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造成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与诈骗正犯共同承担诈骗的刑事责任。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在适用上存在较多重叠,如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帮助行为,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

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二者侵犯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财权。故刑法对两者保护的法益存在较大区别,一个主要是为了有效的维护社全管理秩序尤其是网络公共秩序,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保护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益。(2)二者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没有限定,只要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并达到数额或情节要求即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罪,其主犯实施的具体罪名没有限定,可以包容多种罪名,而诈骗罪的共犯要求其必须依附于诈骗罪。(3)二者法律属性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其本质上系帮助行为,但鉴于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可以同时为多个实行行为提供帮助,实现一对多的配合,从而导致犯罪无限蔓延,再加上网络犯罪上下游犯罪难以一网打尽,如果还将其作为帮助犯来恁治的话,若正犯没有到案,则将难以对其惩治,故刑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以实对其惩治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而诈骗罪共犯要求必须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行人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分子而存在,其依附于主犯,不能脱离主犯而独立在

从主观故意的一致性判断。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主观存在通谋时,如果为前事事中同谋则为正犯共犯。如果不存在主观通谋,则要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根据经验法则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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