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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签订合同伪造公司印章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0日 13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疫情期间,周某为销售口罩以某公司名义与某医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加盖伪造的某公司印章,某医药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后因周某改变交货地点,某医药公司没有到指定地点收取货物,经多次催促周某退还货款,周某没有返还,遂报案。

主要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以及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最为核心的要点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判断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真实主观心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纯属客观归罪,片面归罪,未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心态及实际履约情况,导致出现错误的指控。

1.被告人在签订涉案《销售合同》时,并非“明知”自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人最终未能完成合同的履行,主要因被害人同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信息沟通不畅,及被告人没有认真审阅合同具体条款造成。

2、被告人不仅具有履行合同的强烈意愿,且一直积极履行合同。导致被害人要求退款的原因,主要系因为被告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在江苏连云港向被害人交货,而非口罩质量原因,从被害人要求退款的时间点及退款原因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同被害人纠纷实质是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的民事违约行为,而非刑事上的诈骗行为。

3、被告人虽存在冒用公章、伪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欺骗行为,但其冒用公章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主要是为了包装自己,提高成交率,不能以被告人存在欺骗手段,便直接推定其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构成诈骗。

案件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诉讼,量刑建议为十一年。经辩护人审查卷宗,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法庭审理最后认定周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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