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3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1989年秋天,经村委会协调,原告乔X刚分得口粮地共计2.52亩。乔某刚耕种期间,村委会发展养蚕事业协商乔某刚将该口粮地借给村村委会养蚕。之后,村委会未向乔某刚返还该口粮地,而是将该口粮地交由乔某某耕种至今,乔某刚多次要求乔某某、村委会返还该口粮地,均被拒绝,遂成诉。
案件分析:1、原告依法分得口粮地,并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限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一合法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非法占有、使用原告口粮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3、被告一应当向原告返还案涉土地,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进行正常耕种,后被告二将案涉土地借回,由被告二统一种桑,原告对案涉土地不属于弃耕、撂荒情形的,被告二无权收回,原告有权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一在涉案西X参生长期结束时十日内将2.52亩土地返还,并按照按每年1000元/亩的租金标准结算租金。被告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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