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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等非法拘禁、抢劫、绑架案

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3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9月底,被告人张X受被告人孙XX纠集来到乳山。10月9日20时许,与被告人胥XX尾随传销组织人员许X1至某小区后,23时许孙X等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将许X1控制在其本田CRV车内,并将其带至某小区北侧山坡进行殴打。胥XX在孙XX的要求下驾驶鲁B×××**雪佛兰轿车与其汇合,由张X分别驾车去往莱州,途中,孙XX让被告人马XX前去接应。四被告人将许X1带至山上。孙XX负责谈判,张X等负责看押,胥XX在确认孙XX和张X系冒充警察身份后,仍负责配合。期间,孙XX等先后多次采用殴打、电击、刀刺等暴力手段,向许X1索要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并支取31000元,部分钱款购买鲁F×××**帕萨特轿车供作案所用,还以许X1为人质,向其亲属勒索500万元。10月12日22时许孙XX与胥XX去给电警棍充电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张X等丢弃许X1后逃至河南。经鉴定,许X1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挤压综合征二级,构成重伤二级。

案情分析:1、被告人胥XX主观上没有主动实施犯罪的故意,其系受诱骗、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

2、被告人胥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胥XX认罪认罚并主动坦白自身罪行。

案件结果:上述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被告人胥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绑架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X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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