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2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1、民法总则实施后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衔接;2、诉讼时效的中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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