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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4日 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犯罪嫌疑人屈xx、宛xx成立威海XX公司,并召集犯罪嫌疑人徐X1担任法人代表,召集被告人王XX为公司地区实际负责人,采取雇用业务员发放传单、举办酒会等形式公开宣传、承诺高息,以投资一单7000元至7500元,三个月后返还本息10000元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41名客户投资XXX元。2018年9月6日,该公司员工集体失联,造成客户损失XXX元。其中,2018年7月20日至9月6日,公司其他员工离职后,王XX独自吸收14名客户存款257000元。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意见: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而言,要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的存款管理制度,国家对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

(二)犯罪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人客观上须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犯罪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直接故意”在本罪中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会产生扰乱金融秩序的后果,却仍然决意追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结果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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