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4日 2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热电公司,被告:某燃气公司,2018年,原、被告签订用气合同,当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合同,同意供气价格约定为3元/立方米,并约定了供气价格调整的条件为:国家政策价格调整或上游气源企业供气价格调整。原告自2018年11月份至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私自提高供气价格,在原价格3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多收原告购气差价款119万元。于2020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差价款。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气款5万元。
律师意见:当事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予以遵守,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在履行供气合同过程中,随着被告的上游气源单位的供气价格调整,被告对供气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双方约定,而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发票上也明确了新的收费标准,原告也未曾对收费标准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本观点被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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