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大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4日 9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徐XX持刀尾随林X到荣成市滕X1家中,持刀实施抢劫,并与滕X1、林X发生厮打,致滕X1头、面、颈及肢体多发软组织损伤,其伤势构成轻微伤(滕X1左眼视力无光感,无法评定其损伤程度,但眼球损伤可影响视力);致林X右手软组织损伤,其伤势构成轻微伤。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徐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意见: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案件,被告人行为已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法院下,辩护人从没有当场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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