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慧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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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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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张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曹慧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张XX主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XX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由其全款出资购买,于2006年11月1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当时为不影响福利分房其将该房屋登记在张XX名下。双方于2005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确认诉争房屋系张XX全额出资购买登记于张XX名下,张XX对诉争房屋不享有所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2012年6月13日,张XX亦曾出具一份声明,承认诉争房屋是父亲张XX购买,认可自己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上述权利归父母享有。该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张XX居住、使用,相关物业费、水电费也由张XX交纳。现张XX要求张XX配合将诉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于法有据,该项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张XX辩称,我同意张XX的上诉请求,同意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张XX名下,但请求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XX配合张XX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XX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XX名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XX、张XX系父子关系。张XX于1987年11月5日出生。2001年10月22日,张XX与北京市X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北京市XX公司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XX号房屋出售给张XX。2002年2月9日,张XX与华X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张XX以三套住房及部分款项购买本案诉争房屋。诉争房屋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张XX名下。张XX述称将诉争房屋登记在张XX名下,系因张XX之妻当时在北京市公安局工作,为不影响福利分房考虑而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张XX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XX称其与张XX间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其在庭审中所陈述之借名理由明显不成立。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XX、张XX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张XX以借名买房为由,请求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XX名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XX曾在一审中提交张XX与张XX于2005年12月27日签订的协议及张XX于2012年6月13日出具的声明各一份。其中签订于2005年12月27日的协议载明诉争房屋系张XX全额出资购买登记于张XX名下,张XX对诉争房屋不享有所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张XX于2012年6月13日出具的声明载明,张XX认可诉争房屋系其父张XX以其名义购买,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在一审中并未否定上述协议及声明的真实性。本院审理过程中,张XX明确表示同意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张XX名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XX与张XX均认可诉争房屋系张XX出资购买,现张XX明确表示同意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至张XX名下,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3959号民事判决;
二、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配合张XX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XX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至张XX名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418元均由张XX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曹慧敏律师,女,汉族,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