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慧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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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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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曹慧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65XXXX3907号“蓝天绿地B1ueSky&GreenLand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二、第115XXXX8089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XXX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XXX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销。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公告(第165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公告(第166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公告(第1662期商标公告)。
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XXXX1459号关于第265XXXX3907号“蓝天绿地B1ueSky&Green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湖南XX公司针对第265XXXX3907号“蓝天绿地B1ueSky&GreenLand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曹慧敏律师,女,汉族,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