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XX、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4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违背证据适用原则,以未经证实的复印件认定的事实有误。崔XX主张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辞职申请表、离职移交清单等证据均为复印件和个人制作件,没有法律效力。(二)XX公司承认与崔XX存在劳务关系,且崔XX所提交的证据已给予了证明。原判刻意规避XX公司认可向崔XX发放工资和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三)XX公司与XX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下的关联企业,不能以此判定XX公司与崔XX存在劳动关系。(四)二审法院对XX公司提交的《借调协议》等相关新证据未进行实际审查,仅以崔XX不予认可作为结论,有悖法律的公允。(五)新证据足以证实XX公司与崔XX无任何劳务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XX公司提交意见称,XX公司认可与崔XX存在劳务关系。由于崔XX未履行配合公司办理缴纳社保的相关义务,在原单位不办理减员手续,致使XX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社保缴纳增员手续。XX公司人事部多次催促崔XX签订劳动合同,崔XX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签,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完成签订。崔XX借调至XX公司工作,XX公司通过银行如实发放了劳务费用。崔XX在办理完与XX公司的工作交接后,未向XX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且崔XX在XX公司工作交接未完成,致使XX公司无法向其发放劳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XX公司提交与XX公司借调告知函、回函、支出凭证等证据,欲证明XX公司系借调崔XX从事预算工作,离职时的交接不能证明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核,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XX公司与XX公司系关联企业。崔XX实际在XX公司工作,办理辞职交接。XX公司为崔XX发放工资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务关系。XX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主张。原判认定崔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XX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