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诉称,其于2015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并支付21万元,占有使用至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张某甲于2019年就该房屋签订协议,属“一房二卖”,且张某甲系某房地产公司员工丁某前妻,涉嫌虚假诉讼。原告请求撤销某法院作出的(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未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且未付款,不享有权益;原告未在法定期间提异议或起诉,已超期。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系其合法开发出售,调解书未侵权,原告起诉超期。
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收据及案外人冯某证明等,主张冯某挂靠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房地产公司无权出售。张某甲提交协议、取款凭证及公安询问笔录等,指出原告协议中手机号为2018年号段,协议系伪造,且原告明知执行而未提异议。某房地产公司提交联合建房协议及公安证明,证明其系初始权利人。
法院查明:2015年原告与案外人冯某签订协议并交款21万元。2019年张某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价款36万余元并实际付款。因某房地产公司未交房,张某甲起诉,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交房。执行期间,法院于2020年8月张贴公告并清场,原告丈夫在场;同年9月法院向原告电子送达执行通知。2021年案涉房屋登记在某置业公司名下。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中收款人与交款人姓名不一致,且预留手机号存在时间矛盾,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
1. 原告陈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支持其撤销权主张的民事权益;
2. 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法院发出执行公告、清场及送达执行通知期间,原告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原告于2023年5月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此外,案涉房屋现登记在某置业公司名下,原告并非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所有权人。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唐广飞律师在代理被告张某甲应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精准把握程序抗辩,通过梳理法院执行公告、清场记录及电子送达凭证,有力证明原告早已知晓权益受损事实,成功主张原告起诉超过六个月除斥期间。其次,在实体审查方面,敏锐捕捉原告购房协议中手机号号段的时间矛盾,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有效质证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击破其“一房二卖”及虚假诉讼的主张。唐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分析,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成功驳回原告诉请,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唐广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