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甲系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双方为南北邻居关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原告持有某县某镇土地管理所填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面积为426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诉称,其因照顾外地子女经常不在家中,被告在购买相邻宅基地建设房屋前,原告曾明确要求被告不得侵占其宅基地并预留翻建空间。然而,被告在施工期间趁原告家中无人,将院墙、门楼及排水管道修建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经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现场勘验测量,确认被告存在侵占事实,但被告拒绝拆除。原告遂委托唐广飞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上述建筑物及排水管道并恢复原状。被告钟某甲辩称,建房时经过原告允许,并未占用原告宅基地;该宅基地原系其父亲钟某乙为其弟弟钟某丙购买,后二人去世,被告在此为其子建房。关于排水管道,被告主张曾在村委会给付原告一千元作为补偿,但未出具收条。被告据此不同意拆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修建的排水管道、院墙及门楼是否构成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妨害,以及是否应当予以拆除。
关于排水管道,原告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确了其宅基地的四至范围。经现场勘验及某村干部指认,被告修建的排水管道所在位置确属原告宅基地范围内。被告虽主张已支付一千元补偿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院墙及门楼,现场勘验显示该建筑与原告旧房存在一定间距。在被告建造期间,原告并未采取阻止措施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因原告宅基地存在较大超宅面积,客观上无法准确确认原告宅基地的北边起点线。此外,双方作为相邻权利人,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告请求拆除占用其宅基地的排水管道,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拆除院墙及门楼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且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修建在原告杨某宅基地西侧内南北走向的排水管道;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被告钟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唐广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精准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唐律师指导当事人调取并提交了关键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确认宅基地边界奠定了坚实的权利基础。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告关于“已支付补偿款”的抗辩,唐律师敏锐抓住其举证不能的弱点,成功促使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确保了排水管道拆除诉求的实现。同时,唐律师对相邻关系纠纷有深刻理解,在院墙及门楼诉求存在客观勘验困难时,合理引导当事人预期,最终实现部分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唐广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