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于201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2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0日生育一女刘某丙。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常生矛盾,自2021年起分居至今。原告刘某甲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刘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孩子年满8周岁;被告支付车辆折价补偿款2.5万元。原告主张女儿一直跟随其生活,不宜改变生活环境,且车辆为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现价值5万元。被告赵某乙在唐广飞律师的代理下答辩称,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且诉争车辆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现由原告使用,要求原告予以返还。如原告不同意上述意见,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二是婚生女刘某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何种抚养安排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三是诉争长安牌小轿车的财产性质认定及分割补偿问题,即该车辆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且车辆为共同财产,被告则主张感情未完全破裂,车辆为婚前个人财产,并坚决争取抚养权。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与义务为纽带的结合。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更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理性面对并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因原告刘某甲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确已达到无法挽回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唐广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及抚养权、财产分割诉求,唐律师迅速厘清案件核心,精准制定“以守为攻”的答辩策略。在财产定性上,唐律师通过梳理证据链条,有力论证了诉争车辆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效阻却了原告的分割主张;在抚养权争夺中,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积极争取被告的抚养权益。同时,唐律师巧妙利用“感情未彻底破裂”的抗辩,成功引导法院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赵某乙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卓越的危机处理能力。
唐广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