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7月,被不起诉人邵某甲通过快手软件寻找可以办理网络贷款的人员,并通过QQ与上线取得联系。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邵某甲将自己名下的两张某银行卡(账号分别为XXXX XXXX XXXX XXXX、XXXX XXXX XXXX XXXX)出借给他人使用。经查,邵某甲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收转电信诈骗资金,7月29日其中一张银行卡收转资金达250万余元,资金转入其另一张银行卡后被冻结,其中包含某区籍电信诈骗被害人程某乙被骗资金2万余元。2023年7月31日,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程某乙2万余元,取得了程某乙的谅解。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邵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9月19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某丙的证言,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取笔录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邵某甲的行为定性及刑事责任的承担。邵某甲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资金流水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在量刑及程序处理上,唐广飞律师提出,邵某甲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首先,邵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其次,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最后,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因此,辩护核心在于论证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从而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并认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同时,冻结的涉案款物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邵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该院申诉。
【律师价值】
唐广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唐律师敏锐捕捉到当事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等关键从宽情节。他通过细致梳理证据,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了邵某甲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已得到修复的事实。唐律师制定的“争取相对不起诉”辩护策略切实有效,成功将案件从可能判处刑罚的轨迹引导至不起诉的宽大处理,不仅免除了当事人的刑事处罚,避免了案底对其未来的负面影响,更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中化解危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价值。
唐广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