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期间,张某甲在某APP上发布出售二手某型号手机的信息,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商定价格后,诱导被害人通过支付平台及电商平台转账。张某甲在收到款项后发送虚拟快递单号,以出售二手手机为由多次实施诈骗。经查,张某甲共实施4起诈骗,骗取印某乙、陈某丙、周某丁、丁某戊等人共计1.3万余元。案发后,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甲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应如何量刑。辩护人唐广飞提出,张某甲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且其系初犯、偶犯,临时起意误入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张某甲构成诈骗罪,建议依法惩处。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虽系电话通知下楼,但公安民警当时未表明警察身份,故不构成主动到案,不成立自首,依法认定为坦白。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发货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退赔)。
【律师价值】
唐广飞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对诈骗罪罪名无异议,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情节上。其次,积极促成退赔谅解,指导被告人家属全额退赔4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坚实基础。再次,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提出自首、坦白、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虽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最终,通过专业的证据组织和庭审沟通,帮助被告人获得轻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唐广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