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7、8月份,被告人许某甲、曹某甲、尹某甲通过微信群与沈某甲、吴某乙取得联系,从事买卖实名注册微信号活动。三人分别从微信群中领取沈某甲提供的手机号和验证码,注册微信号并登录一段时间后,再将该微信号出售给沈某甲、吴某乙。经查明,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许某甲倒卖实名微信号违法收入USDT币兑换人民币20万余元;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曹某甲违法收入兑换人民币16万余元;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尹某甲违法收入兑换人民币16万余元。案发后,某公安局某分局扣押三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及作案用手机、电脑等财物。某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尹某甲等人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以及被告人许某甲是否构成立功。针对许某甲辩护人提出其配合公安机关辨认上线沈某甲构成立功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许某甲虽提供照片并配合辨认,但未掌握沈某甲的藏匿地址及联络方式,未能协助抓获沈某甲,不符合法定立功条件。针对尹某甲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结合社会调查结果,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曹某甲、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购买并出售公民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许某甲、曹某甲、尹某甲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余元、16万余元、16万余元(均已缴纳);对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唐广飞律师在担任尹某甲辩护人期间,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唐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确认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将辩护重心转向量刑辩护。其次,唐律师全面梳理尹某甲的从轻情节,重点围绕其初犯、坦白、全额退赃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论证。此外,唐律师积极协助法院进行社会调查,证明尹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最终,其专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唐广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