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4月,某公司承包了驻马店某项目精装修工程。同年5月,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贺某、贺某甲,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暂定总价1841万余元。原告自筹资金施工,并将209万余元垫资款转入某公司项目经理樊某及员工万某账户,用于代付材料款。2019年7月,原告撤场,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了核算。因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及樊某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及利息。某公司抗辩称,合同系樊某私下签订,原告仅为劳务分包,且公司已通过其他途径支付了约320万元劳务费,不存在拖欠。樊某则书面辩称其系履行职务,不应承担经济责任。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原告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造价为70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与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樊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第二,案涉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及具体金额;第三,被告樊某是否应当对案涉工程款承担个人清偿责任。某公司主张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且合同系樊某个人行为,试图以此免除公司的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合同未加盖某公司公章,但樊某系某公司派驻工地的负责人员,其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某公司在关联诉讼中未对原告实际组织施工提出异议,故认定原告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原告系无相应资质的自然人,该合同依法无效。但原告退场后工程已由他人继续施工并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原告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原告自认扣除的代付款项,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500万元工程款。同时认定樊某系履行职务,不承担个人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某公司承担鉴定费10万元;驳回原告对樊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唐广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某公司试图以“项目经理私下签约”及“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为由推脱付款责任的抗辩,唐律师精准锁定樊某职务行为的法律特征,通过提交授权委托书、社保记录及关联判决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击穿被告的抗辩逻辑。同时,唐律师积极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客观鉴定意见夯实工程款数额基础,并合理运用自认规则扣除代付款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500万元工程款诉求。
唐广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