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广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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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师无敌辩护终判缓

发布者:唐广飞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22年1月13日到案,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1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广飞,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骗取贷款罪,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辩护人唐广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三为偿还外债,以本人和王二.李四陈五王三赵六名义,虚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贷款材料,骗取驻马店市A银行R支行、Y支行贷款共计201.8万元。截至2021年7月26日公安机关立案前共计归还利息492859.43元,本金551800元;立案后归还利352997.81元,本金1491436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贷款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张三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挽回银行损失并缴纳罚金,建议对张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三高息筹借大量资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乐山路交汇处建一加油站,后又对该加油站进行改造。后因加油站经营不善,为归还借款,张三以本人和亲友之名,虚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利用其工作关系让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为其发放贷款,并在贷款到期后以“贷新还旧”的方式更换手续、延展贷款期限,造成存量贷款201.8万元。截至2021年7月26日公安机关立案前,张三及主贷人、担保人共计归还利息49.285943万元、本金55.18万元;立案后归还利息35.299781万元、本金149.143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三之名在驻马店市A银行R支行贷款26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前,归还贷款利息5.526218万元,立案后归还贷款本金21.82万元2.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张三之名在驻马店市A银行R支行贷款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前,归还贷款利息14.307098万元、本金28.18万元,立案后归还贷款利息8.6436万元、本金1.8万元。

......

另查明,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张三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三关于经营加油站期间大量借款,后以他人名义在银行贷款用于归还借款的供述;证人等人关于帮助张三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发放后由张三使用、被银行扣款的证言;证人******等银行工作人员关于未严格审查即为张三带领、介绍的人员办理贷款及****还款的证言;涉案人员贷款材料、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及银行出具的贷款归还情况说明;张三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偿还外债,以本人和他人名义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虚构贷款用途,采取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201.8万元,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97.3340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张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银行的贷款现已全部偿还、张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张三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唐广飞一执业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让客户在第一时间就能享受专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