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广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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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四):民间借贷纠纷,为原告拿回54万欠款!

发布者:唐广飞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313人看过 举报

2023-04-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飞,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5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被告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57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至今未偿还。

被告李四辩称,自2022年4月25日原告和其一起去漯河来牌九,原告给王二的十万元箱子,周威是开排场的老板,他借给我的钱都是去来牌的时候给我的钱,给我完钱张三和我一起去来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率1.8%;2022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条一份,并约定月李老板1.6%;2022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率1.8%;2022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率1.5%;2022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率1.8%;2022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率1.5%;2022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40000元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率1.5%。以上借条中均写明了被告愿意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本息,截至2023年2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0284.3元以及利息7512.6元。2022年11月30日,原告向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被告辩称“自2022年4月25日原告和其一起去漯河来牌九,原告给王二的十万元箱子,周威是开排场的老板,他借给我的钱都是去来牌的时候给我的钱,给我完钱张三和我一起去来牌”,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借条中约定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因此利率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截至2023年2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0284.3元以及利息7512.6元,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0284.3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截至2023年2月24日的利息7512.6元,自2023年2月2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4028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借条中均写明了被告愿意承担律师费等费用,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三偿还借款本金540284.3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2月24日的利息7512.6元,自2023年2月25日计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4028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限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6元,保全费3747元,合计14003元,由原告张三负担2203元,被告李四负担11800元。

唐广飞一河南广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让客户在第一时间就能享受专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广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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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720********5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