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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田晓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4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XX、被告上海XX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被告上海XX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