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晓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李XX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孟XX名下价值65万元财产或等值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李XX提供中国XX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孟XX(与案外人瞿XX共同共有)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XX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