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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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成功为原告拿回款项

发布者:田晓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陆X、庄XX、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被告陆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X、庄XX、陆X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2、判令被告陆X、庄XX、陆XX支付原告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陆X、庄XX、陆XX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1日,被告陆X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50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2.3%。被告为保证其按约还款,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抵押给了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共计转账1,500,000元至被告陆X账户内。后借款到期,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恶意拖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做如上诉请。
被告陆X、庄XX、陆XX辩称,对于借款事实认可,但是对于借款金额不予认可。借款当天已经把相关的利息207,000元、保证金50,000元、平台费30,000元给了原告。目前原告要求归还1,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律师费,被告不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0,000元,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18%计算,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被告陆X指定其名下XX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用于接收借款。
2、XX银行借记卡历史账户明细清单载明,2017月2月11日原告转账600,000元至被告陆X尾号为1915的账户,2017月2月12日原告转账400,000元至被告陆X尾号为1915的账户,2017月2月13日原告分别转账50,000元、450,000元至被告陆X尾号为1915的账户,共计1,500,000元。被告陆X于2017年2月13日出具收条一份,表示收到借款1,500,000元。
3、原告与上海XX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并开具律师发票,发票金额为15,000元。
4、庭审中,原告确认借款当天收到利息207,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提供了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可以证明原告根据借款合同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庭审中原告认可扣除了利息207,000元,本院依法认定本案出借金额为1,293,000元。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其未按约归还,显属不当,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被告抗辩曾给原告保证金50,000元、平台费30,000元,但未就该节事实提供证据,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期内利息为年利率18%,逾期利息按照日利率0.3%计算。借期内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逾期利息原告于诉请中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与被告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催讨借款期间发生的律师费用,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律师费的请求应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X、庄XX、陆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1,293,000元;
二、被告陆X、庄XX、陆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以1,29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陆X、庄XX、陆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以1,29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四、原告李XX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82元,减半收取计11,391元,由被告陆X、庄XX、陆XX负担8218.5元,由原告李XX负担31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田晓玲律师,电话:18721534977。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承办的案件主要为:婚姻家庭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