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礼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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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陶礼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荣昌公司、A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 A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及评定为九级伤残,其应享受工伤待遇,由于荣昌公司没有为A参加工伤保险,故A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荣昌公司支付, A因工伤住院治疗25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其应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0元(80元/天×25天×70%),荣昌公司只能在第三人承担A赔偿责任中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不包含工资,故因另案A已经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不能在本案扣除,荣昌公司仍应当向A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由于A未对原审判决荣昌公司仅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提出上诉,属于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不再进行调整,故荣昌公司提出不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A因工伤住院期间为2011年2月22日至2011年3月15日,2012年3月11日至2012年3月15日,2012年9月17日,经深圳市XX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3月15日,故A的停工留薪期为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3月15日,但是,A于2011年8月19日上班,并已领取不低于受伤前的工资报酬,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计至2011年8月18日,A应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6,546.25元,荣昌公司只能在第三人承担A赔偿责任中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不包含工资,故因另案A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4,392.67元不能在本案扣除,荣昌公司仍应当向A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546.25元,由于A未对原审判决荣昌公司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153.58元提出上诉,视为认可原审判决,本院不再进行调整,荣昌公司提出不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A因工伤鉴定支付的工伤鉴定费300元,应由荣昌公司支付,故荣昌公司提出不予支付工伤鉴定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荣昌公司应支付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判决荣昌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没有高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数额,A也未提出上诉,视为认可原审判决,本院不再进行调整,故荣昌公司提出不予支付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D(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股权与涉税争议解决团队  一、陶礼宁  资深公司法及税法专家具有律师、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资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开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6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经济犯罪、税务、兼并收购、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