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礼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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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逃税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陶礼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XX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XX03刑终2154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8年1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逃税罪一案,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XX0307刑初8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本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5年7月26日,被告人A注册设立深圳市XX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也由其本人负责,该公司因被群众举报涉嫌逃税,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5月11日起对该公司立案检查,查明该公司2006至2008年度采取帐外经营手法,隐瞒应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费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9144039.06元(其中2006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86%,2007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87%,2008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93%),2014年5月6日,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深国税坪处[2014]0009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坪处[2014]0018号),该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缴纳罚款6000元,于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陆续缴清应纳税款9144039.06元,于2017年10月11日、12日缴清滞纳金4591133.99元,于2017年11月21日、24日、26日、2018年1月8日陆续缴清罚款4572019.5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A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鉴于被告人A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偶初犯等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A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诉人A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虽然泰和XX公司业经深圳中院裁定破产,但本案实际上是单位犯罪,2.税款在立案前已全额缴纳,A所“逃”的是滞纳金、罚款,其在公司已破产的情况下缴纳滞纳金和罚款916万余元,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交清,为国家挽回了巨大损失,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3.A为了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背负了巨额的民间债务,很大一部分是高利贷,4.A是京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如果被羁押会影响员工就业和社会稳定,5.A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年龄分别9岁多、5岁多),目前是单亲妈妈,如被收押孩子无人看管,另外A父母均已超过七十岁,需要赡养和照顾,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相关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A作为原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A认罪态度好,且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本院对其从轻处罚,A依法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属于履行法律义务,不构成重大立功,本院对有关A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未认定单位犯罪性质以及未适用相应法律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审期间,A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万元,龙岗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同意A在该区龙城XX接受社区矫正,综上,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XX0307刑初894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XX0307刑初894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阮    玮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姜  君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A(兼)
股权与涉税争议解决团队  一、陶礼宁  资深公司法及税法专家具有律师、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资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开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6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经济犯罪、税务、兼并收购、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