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礼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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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东莞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陶礼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19民终5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代理人:A、B,分别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东莞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A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A负担, A上诉称:一、俊山公司与案外人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X公司)及东莞XX公司的关系与本案无实际关联,并不能抵销东莞XX公司对A用工与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东莞XX公司于一审过程中称A为其在筹建过程中提供劳务是受深圳XX公司和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委托提供(属代理关系),不向其收取费用,东莞XX公司对此并未提供任何直接有效证据予以证实A系接受委托向其提供劳务,东莞XX公司在股权关系上受深圳XX公司控制,业务上受世达公司控制的说法与本案也并无关联,原审法院在审理上没有着重于查清本案事实情况,二、A接受聘任在东莞XX公司任职总经理已是事实,东莞XX公司未向A支付工资是A诉请本案的原因与基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与分配举证责任严重侵害了A的权益,A主张自2013年12月1日入职东莞XX公司后任职总经理职务,此主张已在生效的(2015)XX法民五终字第2531号判决中得已确认,并且东莞XX公司于本案一审庭审中也予以确认,而且就A与东莞XX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来看,A是被聘用为东莞XX公司的总经理,东莞XX公司一直未向A支付过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的工资正是A提起本案的诉讼原因和基础,原审法院却将东莞XX公司一直未向A支付过工资的事实及原因要求A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至于A于一审中诉称东莞XX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按20000元/月支付工资,东莞XX公司于一审庭审中不仅没有提交自身工资台账予以核实,也未就其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作出说明,原审法院对此更不予理会却反将举证责任分配至A,并进而认定A系接受深圳XX公司的安排在担任世达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东莞XX公司的筹建工作,与东莞XX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做法侵害了A的权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A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俊山公司向A支付工资467333.3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俊山公司承担, 东莞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围绕A的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东莞XX公司是否需要向A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的工资,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已经生效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深圳XX公司是世达公司的股东之一,A已经于2014年7月8日通过QQ邮箱辞去东莞XX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本案中东莞XX公司亦是由深圳XX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确认在世达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亦在东莞XX公司处任职总经理,期间世达公司一直向其发放工资,故本院认定世达公司与东莞XX公司均是由深圳XX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双方存在关联性,A主张的自2013年12月1日入职东莞XX司处负责东莞俊山公司的筹建公司,实则系履行世达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行为,世达公司亦一直向其支付了该期间的工资,A主张东莞XX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每月向其支付20000元作为工作报酬,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A已经于2014年7月8日通过QQ邮箱辞去东莞XX公司总经理的职务,A主张东莞XX公司应向其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的上诉理据均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A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卫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B 第1页共4页
股权与涉税争议解决团队  一、陶礼宁  资深公司法及税法专家具有律师、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资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开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6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经济犯罪、税务、兼并收购、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