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3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干顺利对被害人华X1(男,殁年28岁)进行殴打,其间,张XX持灭火器击打华X1头部。经鉴定,华X1符合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原判决认定其手持灭火器击打被害人华X1头部致死属事实认定错误;华X1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华X1死亡的结果不能排除存在救助不及时或医学措施不当加重其伤情的因素;本案虽是共同犯罪,但不存在主犯、从犯的问题;其是偶犯、初犯,到案后如实交代,且家属已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3、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犯罪性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被害人家属已经谅解并同意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六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