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3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XX因感情纠葛,私自在被害人朱X的私人轿车上安装定位器,并通过手机软件持续非法获取被害人朱X的行车轨迹信息,情节严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购物订单截图,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谅解书,收条,被害人朱X的陈述,证人赵X的证言,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3、被告人王XX系初犯,其主观恶性小,使用定位器的目的单一、实际使用的次数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