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和让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自诉人张X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为同住海淀区成XX的上下层邻居。2020年2月4日中午,自诉人饮酒后因意识不清误入被告人陈XX的住所,被陈XX持刀划伤脸部,经诊断为:右下脸下方至上唇见长约5.5CM伤口,面神经未及断离,深至肌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2、针对上述指控,张X提供了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诊断书、病历、照片,本院经自诉人张X申请,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调取了被告人陈XX的供述、被害人张X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照片、办案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3、经审查现有证据,可以确认陈XX因故意伤害张X一事,已经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立案,且目前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是否需要追究陈XX的刑事责任尚无确定性结论,自诉人张X提起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