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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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增匀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683人看过 举报

2021-06-07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刘、刘、林某某、周某某、洪某某、俞某某、戴某某、李某某、华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20828日作出(2020)浙032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刘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林某某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洪某某、俞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制毒工具、材料、红色“雪弗兰”牌轿车、皮卡车、厢式货车各1辆及手机等物品,均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本案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由于案件证据存在缺陷,经过辩护提交法律意见,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王增匀,合伙人律师(咨询电话:18324263053),法学本科,研究生在读,经办过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及交通事故、离婚、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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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320********02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