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刘某、刘某、林某某、周某某、洪某某、俞某某、戴某某、李某某、华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浙032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刘某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林某某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洪某某、俞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制毒工具、材料、红色“雪弗兰”牌轿车、皮卡车、厢式货车各1辆及手机等物品,均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本案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由于案件证据存在缺陷,经过辩护提交法律意见,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王增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