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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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王增匀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321人看过 举报

2020-06-1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同年5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2018年6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XX及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徐XX及委托代理人蔡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3月2日,被告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8年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就原告于2018年2月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如下:一、关于你申请的“征地协议书,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信息内容,经查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无“征地协议书,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向你公开;二、同意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红线图、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原告陈XX诉称:原告自1992年-2017年一直在平阳县××××村从事生猪养殖。2017年12月,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原告xx的生猪养殖用地已被政府征用,征地批文为浙土字B[2001]xxx号。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浙土字B[2001]xxx号省政府农转用征地批准文件”和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必备材料如下:征地协议书;征地补偿费用安置的方案;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地红线图”。2018年3月,原告收到被告的答复材料,发现缺少“浙土字B[2001]xxx号省政府农转用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红线图”。原告对被告的其他答复内容均无异议。为此,诉请判令被告公开“浙土字B[2001]xxx号省政府农转用征地批准文件”(即省人民政府单独出具的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红线图”(即征地批准后红线图)。
被告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一、被告已就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即包括了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内容,属于征地批准材料。征地红线图也已经提供。因此,被告所作出的答复及公开内容完整、齐全,且符合申请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信息公开答复,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申请要求,被诉答复程序合法;三、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征地批准后的红线图已经超过了其申请范围,属于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未申请而直接诉请法院判令公开,不具备起诉条件。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1、陈XX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身份;2、申请表,以证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3、2018年第12号答复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浙土字[B2001]第xxx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征地红线图、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以证明被告尚未向原告提供征地批准后的红线图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就批准征收地块所出具的征地审批材料。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证明被告身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3、2018年第12号答复函及快递回执,以证明被告作出的答复内容及送达事实;4、平政发[2001]171号补偿方案批复、平土管[2001]142号用地补偿方案请示、征地补偿方案、红线图、浙土字[B2001]第xxx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以证明被告已完整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提供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不能替代省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材料,被告提供的红线图也是批前的红线图,图纸上未盖有批准单位的印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质证意见并非对被告证据真实性的否认,而是认为被告未按其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来源明确、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XX于2018年2月7日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浙土字B[2001]xxx号省政府农转用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协议书;征地补偿费用安置的方案,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地红线图。”原告在申请书中明确,上述材料是报省政府批准的必备材料和文书。同年3月2日,被告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8年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并向原告提供了浙土字B[2001]xxx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地红线图及其他材料。原告不服,诉请判令被告向其公开浙江省人民政府单独出具的浙土字B[2001]xxx号农转用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批准后的红线图。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以政府信息存在为前提。被申请机关不负有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制作、收集政府信息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因原告的申请,已向其提供了载明浙土字B[2001]xxx号征地批准内容的文书以及报批的征地红线图等材料。原告对被告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提供的浙土字B[2001]xxx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仅为报批材料,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被告提供的征地红线图未盖具征地批准机关的印章,不属于征地批准后的红线图,故要求继续公开。本院认为,浙土字B[2001]xxx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包括了该批次农转用及征地的上报、农转用审批及征地审批等内容,符合原告对申请公开信息的描述。原告主张另存在其他征地批准文件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批准文件的存在,同时被告在诉讼中明确回复并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征地批准文件。故令被告公开其未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客观上不具备可能性。原告的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未予公开的征地批准后的红线图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不一致。被告已按原告申请提供了征地报批红线图,不存在答非所请或公开不完全的情形。综上,原告以被告答复不合法为由诉请判令继续公开,缺乏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5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王增匀,合伙人律师(咨询电话:18324263053),法学本科,研究生在读,经办过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及交通事故、离婚、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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