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上诉人原系公司财务。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成立,2019年8月8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被上诉人变更为钟某某,投资人由被上诉人变更为钟某某、陈某某,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上诉人持有领款日期为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的由案外人签字的载明“今收上诉人代被上诉人垫付货款”(该字迹系上诉人书写)的八份《领款凭证》,总金额为121100元。2019年3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案外人谭某某、朱某某、肖某签订《股东股权合同书》,约定:各方的出资及股权比例为被上诉人27万元(27%)、谭某某27万元(27%)、上诉人24万元(24%)、朱某某12万元(12%)、肖某10万元(10%),以上现金出资壹佰万用于本厂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允许合伙人内部转让自己的出资,不允许转让合伙人以外人员,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2019年9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国际鞋城A区8-2号发生纠纷并报警,被上诉人书写一份《欠条》交给上诉人,载明:欠上诉人于2019年1月26日至2月22日共计为公司垫付供应商货款共计10万元,欠款人:被上诉人。后上诉人将《欠条》原件交还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称因《欠条》上书写了公司,故将原件交还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重新书写明确为其个人欠款的内容。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以自杀要挟其出具《欠条》,实际被上诉人并不欠上诉人钱,其在公安民警在场时拿回《欠条》原件。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上诉人败诉后,上诉人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案件,接受委托后,将一审存在的问题作为上诉理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中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尚欠其10万元,欠款系由上诉人代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形成,该陈述能与上诉人提交的八份领款凭证内容相印证。结合涉案欠条照片及本案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上诉人曾于2019年9月2日以欠款人身份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0万元,亦在微信中承认借款一事。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欠其借款10万元的陈述合理并有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现本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该借款已转化为投资款,被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已还款,故上诉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偿还10万元借款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一审判决错误的主要理由为上诉人手上没有欠条,且认为借款已经转成股权出资,二审认为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欠款的事实,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借款转出资款的事实,因此支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律师建议:一定要留存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举证时要注意分析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
王增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