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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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温州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增匀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415人看过 举报

2021-06-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上诉人原系公司财务。公司2019219日成立,201988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被上诉人变更为钟某某,投资人由被上诉人变更为钟某某陈某某,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上诉人持有领款日期为2019126日至201921日期间的由案外人签字的载明“今收上诉人被上诉人垫付货款”(该字迹系上诉人书写)的八份《领款凭证》,总金额为121100元。2019328日,上诉人被上诉人、案外人谭某某、朱某某、肖签订《股东股权合同书》,约定:各方的出资及股权比例为被上诉人27万元(27%)、谭某某27万元(27%)、上诉人24万元(24%)、朱某某12万元(12%)、肖10万元(10%),以上现金出资壹佰万用于本厂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允许合伙人内部转让自己的出资,不允许转让合伙人以外人员,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201992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国际鞋城A8-2号发生纠纷并报警,被上诉人书写一份《欠条》交给上诉人,载明:欠上诉人2019126日至222日共计为公司垫付供应商货款共计10万元,欠款人:被上诉人。后上诉人将《欠条》原件交还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称因《欠条》上书写了公司,故将原件交还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重新书写明确为其个人欠款的内容。被上诉人上诉人以自杀要挟其出具《欠条》,实际被上诉人并不欠上诉人钱,其在公安民警在场时拿回《欠条》原件。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上诉人败诉后,上诉人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案件,接受委托后,将一审存在的问题作为上诉理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中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尚欠其10万元,欠款系由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形成,该陈述能与上诉人提交的八份领款凭证内容相印证。结合涉案欠条照片及本案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上诉人曾于201992日以欠款人身份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0万元,亦在微信中承认借款一事。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欠其借款10万元的陈述合理并有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现本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该借款已转化为投资款,被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已还款,故上诉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偿还10万元借款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一审判决错误的主要理由为上诉人手上没有欠条,且认为借款已经转成股权出资,二审认为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欠款的事实,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借款转出资款的事实,因此支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律师建议:一定要留存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举证时要注意分析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

王增匀,合伙人律师(咨询电话:18324263053),法学本科,研究生在读,经办过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及交通事故、离婚、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劳动纠纷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1330320********02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