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与被告邹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XX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王增匀律师
发布者:王增匀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与被告邹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